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是指企業以合同的形式將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給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