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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該學校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該學校與幾名教官顯然是雇傭關系,而且妳已經提到學校平時默認教官體罰,所以該教官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壹種執行工作的行為。這使得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成為民事侵權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而不是那幾個打死孩子的教官,對受害人來說更能得到賠償。(因為學校作為壹個機構顯然有更強的賠償能力)

二、三名教官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從妳提供的信息來看,那三名教官顯然是故意傷害的行為,他們並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所以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近年出現了很多類似的現象,比如壹些私立解除網癮的學校教官打死學生等等,壹方面在於孩子們的家長,他們在把孩子送進類似的學校、培訓機構時應該慎重考慮孩子的自身情況以及教育機構的資質。另壹方面,反映了政府機關在這些方面監管的缺失。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這壹類似的教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盡快出臺壹些法律、法規來規範這壹行業,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本人剛畢業的律師,以上我是個人的看法,可能存在些許偏差,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