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的意義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勞動者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競爭的意義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勞動者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