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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保障社會信用信息安全,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能夠用於識別、分析和判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以下簡稱信息提供者)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生成或者獲取的,可以用於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等市場信用信息提供者在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四條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真實的原則,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傳輸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信息工作的領導,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社會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信息的綜合協調、監督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保、住建、商務、民政、質監、工商等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省統壹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匯集有關部門、組織和地方建立的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互聯互通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是本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在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將全國信用信息平臺與其他省(市、自治區)信用信息平臺連接起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記錄,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守法履約的意識和水平,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作用。

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平臺企業應當遵守行業信用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開展宣傳培訓、政策建議和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從而提升業界的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企業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信用自律,防範信用風險。

社會公眾應當守信自律,提高誠信意識,參與誠信教育和信用監督活動。第八條各級國家機關可以與企業事業單位開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相互溝通和共享機制,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 * *同時應用。第九條鼓勵在各類教育培訓中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

各類媒體應當宣傳誠實守信的典範,報道和披露各種不誠信行為和事件。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定本省社會信用信息的標準和規範。第十壹條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編制,並公開征求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該目錄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公布後,當年的變化將納入下壹年度的目錄管理。

有關部門提出納入或者退出全省公共* * *信用信息目錄的相關事項,應當說明理由。意見分歧較大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組織評估,並聽取相關團體代表和專家的意見。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目錄代碼、提供者、項目名稱、數據格式、使用權、采集範圍、采集程序、采集路徑、采集時限、公布方式、更新周期和安全等級由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