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遊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壹)國營工商企業;(二)合作社營和其他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三)聯營、合營的工商企業;(四)鐵道、民航、郵電通信部門及其他公用事業單位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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