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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誠信文章和演講

眾所周知,誠信是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東西。我給妳講個故事吧。

有1,000元,五個人分,每人可以拿2000元。沒有人窮也沒有人富。如果他們兩個人用自己的2000元做生意,每人賺1000元,那麽這個社會的總財富就達到30000元。其中,兩個富人24000元,占80%,三個窮人6000元,占20%。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因為兩個富人“富”就說三個窮人“窮”嗎?我不能。因為兩位富豪的“財富”來自於社會財富的“增量”,而不是從其他三人那裏攫取的“存量”。

不僅如此,兩個富人為自己創造了財富,也為三個窮人增加了就業機會和勞動收入。那樣的話,當兩個富人的財富總和達到654.38+0.2萬元時,三個窮人的財富可能不是2000元,而是3000元或者5000元。

法國壹個貧窮的年輕人,經過十年的艱苦奮鬥,終於成為傳媒大亨,躋身法國50大富豪之列。他於1998年去世,並在當地報紙上發表遺囑,說:我也曾是壹個窮人,知道“窮人最缺少什麽”的人將獲得1萬法郎的獎勵。差不多有2萬人搶著發答案。答案五花八門。大多數人認為窮人最缺的是錢。其他人認為窮人最缺乏的是機會和技能...但是沒有人回答正確。壹年後,他的律師披露了答案:“窮人最缺乏的是致富的雄心!”"

這個謎震驚了歐美,幾乎所有的富人都認可,道出了致富的關鍵。這裏所說的“野心”,準確的說,應該就是我們常說的“野心”。我們很難想象,壹個誌向不高的人,壹個沒有遠大目標的人,壹個沒有藍圖的人,能創造出什麽奇跡。

通常富人能致富的負面想法是運氣好或者從事不正當行業;更積極的想法是,他們工作更努力或者勤儉節約。但萬萬沒想到,真正的原因在於他們不同的理財習慣。投資致富的前提是將資產投資於回報率高的投資標的。而存在銀行裏無異於浪費時間和資源。

小時候買了壹個小豆雪糕,五毛錢壹個。現在最便宜的冰淇淋壹元。在過去的20年裏,“同檔次”冰淇淋的價格上漲了20倍。如果把錢存在銀行,要求其保持購買力不變,要求銀行每年的單利約為100%。哪個銀行有這種興趣?

窮人的錢不是資本。壹個人花100元買了50雙拖鞋,然後拿到地攤上。每雙賣了3元,壹雙拖鞋賣了150元。還有壹個人很窮,每個月從社會福利局領取100元的生活補助。他全部用來買米、油和鹽。另壹種方式,每個月給窮人200元,讓他用剩下的100元做賣拖鞋的生意,壹個月就有150元;下個月還給200元,他可以用250元買賣拖鞋,賺125元;到第三個月,窮人手裏有375元,除去生活費100元,資本275元。妳不需要給他任何安慰...

但其實很多窮人是不會走妳給他安排的路的。妳給他100元,他買米;給他200元,他買酒買肉;給他500元,他會買壹件漂亮的衣服。最後只剩下10元,他還會買壹些彩票。就算妳給他1萬,他也想把錢壹下子變成房子和車子,瀟灑的去兜風,讓大家知道他已經不窮了...窮人不僅沒有資本,更沒有資本意識。有壹個窮人,壹個富人同情他,想幫助他致富。富人送給他壹頭牛,叫他好好開荒,春天播種,秋天脫貧。窮人開始在希望中掙紮。但再過幾天,牛要吃草,人要吃飯,生活比過去還要艱難。於是他想,不如把牛賣了,買些羊,先殺壹頭,剩下的可以生小羊,長大了可以賣更多的錢。

窮人的計劃實現了他的願望。只是吃了壹只羊,小羊沒生,日子不好過,忍不住又吃了壹只。窮人想,如果這樣不行,還不如把羊賣了,買些雞。雞下蛋會更快,日子馬上就好了。

窮人的計劃又如願以償了,但日子並沒有改變。他遇到困難的時候,忍不住殺雞。最後只剩下壹只雞的時候,窮人的理想徹底崩塌了。心想,發財無望,不如把雞賣了,做壹壺酒,壹醉解千愁。

春天來了,富人興致勃勃地送來種子,發現窮人醉醺醺地躺在地上,依然身無分文。富人轉身離去,窮人繼續貧窮。

很多窮人都有過夢想,甚至有過機會和行動,但最後都沒能堅持下來。

不誠實的代價

65438+2009年前,我從銀行借了29萬,沒還。

19後,1.5萬余元連本帶息償還。

(記者馬鑫、通訊員張小敏)19年前,某文教辦公用品廠分兩次向銀行貸款35萬元。歸還6萬後,本金還有29萬。當他們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時,才意識到不按時還款的巨大代價。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將1.5萬余元連本帶利返還債權人。

19年前,天津市瑞誠文教辦公用品廠與中國建設銀行先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壹份為20萬元,另壹份為15萬元,由天津二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擔保,借款到期後,瑞誠文教辦公用品廠僅歸還銀行本金6萬元,29萬元壹直未歸還。

1999 165438+10月,中國建設銀行將其對瑞城文具廠的債權本息全部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至此,信達公司取代了銀行的債權人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信達公司為實現其債權,於今年8月起訴瑞城文具廠及擔保人青兒集團,要求瑞城文具廠償還截至2005年2月30日的貸款本金29萬元及利息1.2萬元及實際付款日的全部利息;要求青兒集團對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回放

19兩筆債務未還。

我們的記者張小敏。

1987 65438+2月27日,中國建設銀行天津第四支行與天津訂書機廠、天津文教體育用品實業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天津訂書機廠向銀行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987年9月至191年2月。但借款到期後,借款人僅歸還銀行本金6萬元,仍欠貸款本金1.4萬元。1988年9月,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河北支行與天津市訂書機廠、天津市二輕工業局文教體育用品行業管理處簽訂借款合同。天津訂書機廠向銀行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為1988年9月16日至19965438+。貸款到期後,天津訂書機廠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1988年3月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第四支行變更為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河北省分行。1998年3月,天津訂書機廠和天津第六文具廠合並為天津瑞成文具廠。後來,天津文教體育用品工業公司改制為天津二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1999 165438+10月3日,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河北省分行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將瑞誠文教辦公用品廠銀行貸款債權本金29萬元及截至9月20日的表內應收利息4.9萬余元1999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至此,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取代了銀行的債權人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

債權轉讓清單中,有兩份借款合同,本金29萬元,應收利息4.9萬元,收息59萬元。瑞城文具廠收到銀行的轉賬通知後,對轉賬通知中的相關信息進行確認,並在轉賬通知上簽字蓋章。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聯合發出通知,將建行剝離的不良貸款對應的表外應收利息全部轉讓給信達公司,並對轉讓金額的確定、轉讓方式、轉讓進度等作了詳細說明。

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前,銀行已於4月20日向瑞城文具廠催收貸款本息1999。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信達公司還於2006年6月20日5438+0日和2005年6月16日進行了兩次催收,並在媒體上刊登了兩次債權催收公告。兩份催收通知書記載的催收利息為64萬余元,瑞城文教辦公用品廠對催收通知書進行了蓋章確認。

除轉讓協議、轉讓通知書、轉讓書確定的利息外,截至2005年2月20日,上述借款利息近52萬元。

2002年6月4日,165438+10月4日,信達公司通過公證部門向天津二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送達了《收取擔保債務通知書》。沒有收據,信達公司兩年後郵寄送達。

當事人說

信達公司:還本付息1.5萬元。

瑞誠文教:利率高與轉讓協議不符。

青兒集團:保證期滿後應免除保證責任。

我們的記者張小敏。

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天津辦事處稱,被告先後兩次借款35萬元,至今共計29萬元未還。原告以新債權人的身份更換銀行的債權人身份後,多次以各種方式催促,均無效果,無奈提起訴訟。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告進行了兩次催收,並刊登了債權催收公告。兩張催收通知書記載的催收利息是64萬余元,不是4.9萬余元。芮城文教辦公用品廠蓋章確認收款通知。

被告天津市瑞城文具廠對原告起訴書中主張的主要事實和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有不同意見。他們說,10月3日1999 165438,原告在接受債權時只轉讓了49000余元的利息,原告主張的120000余元的利息與轉讓協議不符,故不予認可。

被告天津青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承認兩份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合同責任由自己承擔,但同時表示主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兩次,現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應免除保證責任。

連接法官

為什麽要還這筆舊賬?

我們的記者張小敏。

在本案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要求瑞城文教辦公用品廠償還截至2005年2月30日的借款本金29萬元及利息1.2萬元,以及實際支付日的全部利息,並要求青兒集團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但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法院判決瑞誠文教辦公用品廠承擔全部借款本息,免除青兒集團的擔保責任。對此,本案審判長楊談了自己的看法。

楊表示,原告與銀行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債權轉讓。雖然債權轉讓協議中僅約定銀行將其貸款債權本金29萬元轉讓給被告瑞城文具廠,並將截至9月20日1999的資產負債表應收利息4.9萬元轉讓給原告,但在所附的轉讓債權清單中也有約定。轉賬清單中記錄的金額並不僅僅是指49000多元的表內利息。此外,原告給瑞成文具廠的轉讓通知書也明確表示是向原告履行轉讓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原合同內容不變。據此,應確認原告轉讓的債權均為兩份借款合同的約定權利。此外,原告兩份催收通知書記載的催收利息為64萬余元,瑞城文具廠對催收通知書進行了蓋章確認。故原告主張被告芮城文教辦公用品廠承擔全部借款本息。

對於集團擔保責任的免除,楊解釋,債權轉讓涉及的兩份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199165438+2月。借款期限屆滿後,原銀行及原告在2002年114之前從未向擔保人青兒集團索賠。借款期限屆滿後,原發放貸款的銀行於4月20日1999向被告瑞城文具廠催收款項,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但瑞成文具廠蓋章催收通知予以確認。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查封確認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重新確認的債務是否繼續提供擔保,應取得擔保人的同意。雖然原告於2004年6月165438+10月14日和2004年6月65438+10月12日兩次經公證部門公證,向青兒集團發送了擔保催收通知書,但此時已超過其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定期限,青兒集團並未作出任何新的擔保承諾。因此,應免除青兒集團的擔保責任。

新聞鏈接

中國個人信用體系開始升溫。

中國統壹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於2006年6月正式投入運行。目前,納入這壹數據庫的自然人已達3.4億,其中約3500萬人有信用記錄。截至2005年底,個人信貸余額為2.2萬億元,占全國個人消費信貸余額的97.5%。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對此發表評論。他說,是否有健全的征信體系,是市場經濟是否成熟的重要標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是我國企業和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壹件大事,標誌著這項工作邁出了重要壹步。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商業銀行享受信用數據信息的平臺。主要采集和存儲個人在商業銀行的貸款和還款、信用卡和擔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關身份信息,向商業銀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在線查詢服務,滿足商業銀行防範和管理信用風險的需求,同時服務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只要個人有過貸款、擔保、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等行為,將被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庫裏的信息隨時更新,覆蓋的人群會越來越大。

據悉,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不僅實現了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方便了人們借貸,防範了信用風險;為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和信用卡的信用風險進行跟蹤管理時,只有經當事人書面授權,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創建於2004年初,5438年6月中旬+同年2月,15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8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全國7個城市試運行。2005年8月底,完成了與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的聯網運行。經過1年的試運行,於2006年6月5438+10月正式投入運行。

有批評者稱,通過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將使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對未來新的信用活動產生影響,以此督促個人重視信用、信守合同、遵守法律,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該數據庫的正式運行將極大地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竹雨)

案外評論

不要談論誠實的代價和力量。

劉小燕

借了29萬,很久都沒還。19年後,我沒有逃,要連本帶利還1.5萬。這就是不誠實的代價。

中國是壹個有著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國家。誠實守信壹直是中華民族引以為傲的品質。這種優秀的文化影響了我們幾千年,比如“言必信,行必有果”,“人誠,信為天”,“自古人死,人無信。”然而,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沖擊,人們突然發現,在壹些人的行為中,誠信在淡化,拜金主義在滋長,利益取代了美德,誠信讓位於欺詐。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生命。然而,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了,現代市場經濟所必需的國家信用體系並沒有建立起來。近年來,經濟生活中不誠信、失範的行為越來越普遍,情節越來越惡劣。因此,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喊出了“信用缺失影響經濟全局”。

閑暇時翻看書籍,看到壹個關於誠信的故事。

早些年,很少有外國人踏足喜馬拉雅山南麓。後來很多日本人來這裏觀光,據說是因為壹個少年的老實。有壹天,幾個日本攝影師請當地壹個少年買啤酒,少年跑了三個多小時。第二天,男孩又主動要求給他們買啤酒。攝影師們這次給了他很多錢,但男孩直到第三天下午才回來。結果攝影師們議論紛紛,都認為是男孩把錢騙走了。第三天晚上,男孩敲開了攝影師的門。原來他只買了四瓶啤酒。後來他爬了壹座山,過了壹條河又買了六瓶,回來的時候打碎了三瓶。他哭著接過碎玻璃,把零錢交還給攝影師。所有在場的人都被感動了。這個故事深深打動了許多外國人。後來,越來越多的遊客來到這裏...

誠實是壹種心態。真誠——真誠、誠實、不欺詐;信任——信用,信任,不欺騙,對人真誠,用信用贏得別人的信任,以誠待人。捫心自問,保持對環境、對社會、對他人的責任。誠信升華的結果是道德的完善。

監管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務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壹條合同當事人壹方將其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並且不得牟利。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應當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