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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州公積金比例單位和個人,福州公積金個人繳費比例解讀

(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壹)福州地區除中央駐閩單位外的其他單位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度福州地區除中央駐閩單位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16908元(註: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7630元÷12個月×3倍)。

(二)福州地區中央駐閩單位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福州地區中央駐閩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28180元(註: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7630元÷12個月×5倍)。

二、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標準

7月1日前開戶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為1650元;7月1日後開戶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參照屆時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自1月1日起,我市新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城鎮集體企業、非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其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在5%(含)至12%(含)之間確定;上述已繳存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期間進行調整。

除城鎮集體企業、非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其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12%。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並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月平均工資。7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該職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口徑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中央駐閩單位職工月繳存額高限為3382元,其他單位職工月繳存額高限為2029元,不低於83元;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中央駐閩單位月繳存額高限為3382元,其他單位月繳存額高限為2029元,不低於83元;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請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按以上標準及時做好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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