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在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根據地,其中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據地為原中央蘇區。
本條例所稱重點老區,是指原中央蘇區和海陸豐革命老區的困難縣(市、區)。
本省革命老區和重點老區的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三條推進革命老區發展,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傾斜支持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我發展相結合的機制,增強革命老區內生動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動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領導,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建立革命老區發展的協調保障機制,統籌解決革命老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發展的工作機制,制定本地區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類資源,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自身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和技術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區的振興和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建設、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文化教育、旅遊開發、捐贈等多種方式和途徑,支持和參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第二章基礎設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統籌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貸款等資源,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均衡通達性。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省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在年度投資計劃中給予優惠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向革命老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傾斜。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納入中央預算內財政支持範圍的重點老區教育、衛生、政法、水利、信息網絡建設等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
國家和省統壹部署的國家幹線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的資金,免除重點老區投資責任,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革命老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優先建設革命老區高等級公路和紅色旅遊景區,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建設鐵路、機場、港口、碼頭和水路,形成內外連通、相互支撐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縣級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建設,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改善革命老區鄉鎮交通條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大中型水庫水閘工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灌區續建配套工程、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山洪防治工程、河海堤防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設。 設立公益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優先用於革命老區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的管護。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水電、風電、太陽能、天然氣、沼氣等清潔能源,加快電網建設,實施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重點舊區風電、光伏等發電項目建設,協調電網企業優先接入。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寬帶鄉村、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優先在革命老區布局下壹代互聯網、新壹代移動通信網絡等現代信息基礎設施。第三章基本公共服務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力度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補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短板,對重點老區實行統壹分類分級,按比例分擔相關財政事權項目,統籌省級以上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
縣級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基本公共服務的責任,優先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提升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保障民生政策落實。
鼓勵推廣應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提高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