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三、服務單位開展增值稅稅控系統操作培訓應遵循使用單位自願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制培訓,嚴禁強行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四、稅務機關應在增值稅稅控系統中做好專用設備銷售價格和技術維護價格收費標準、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的公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擴展數據:
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納稅人對服務單位的投訴和舉報。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並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布,及時處理增值稅稅控系統用戶對服務單位的投訴舉報。省級國家稅務局負責投訴處理的跟蹤管理,按月匯總相關信息,並隨服務質量調查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八、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監督管理措施,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失職瀆職和服務單位違規行為多發的地區,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對監管不力、服務單位問題多發的地區,稅務總局將開展通報批評,要求限期整改。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