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壹般核定1名黨組織專職書記職數和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和行政領導
3. 事業單位的工會、***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照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