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明確評價對象、評價時間、評價內容、評價程序、信用修復、評價結果應用等規定。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原則上針對有註冊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評價周期原則上為壹年,評價工作實行強制評價與自願參評相結合的原則並實行市、縣兩級分級管理,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汙染防治、環境管理、生態保護和社會監督等四個方面,評價結果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評價結果的有效期限為壹年,各有關責任部門將根據評價結果對守信企業進行獎勵,對失信企業實施懲戒措施。
法律依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二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汙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
第五條 環保部門應當明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