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經上壹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遊規劃的變更和撤銷,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編制旅遊規劃使用財政資金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發展和財政狀況,將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宣傳、行政執法等所需經費納入部門綜合預算予以保障。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優先安排旅遊景區的交通項目建設。主要交通幹線和城市道路應當設置標準化的旅遊交通標誌、主要旅遊景區指示牌。第十二條 旅遊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旅遊規劃。旅遊項目建設在批準、核準、備案前應當書面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有關建設程序報批。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自然保護區等自然資源建設旅遊項目,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生態、汙染環境;利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以及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第十三條 國有旅遊資源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適當分離。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承包、競買和其他形式依法取得經營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經營,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旅遊資源,並向公眾提供安全、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旅遊景區景點觀光車(船)、索道等公***服務設施經營者未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經過批準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對外公布。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為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
申請設立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申請設立國家旅遊度假區,按照相關規定報批。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國家級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名義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監督和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跨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由其***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