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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個體戶(包括無薪家庭雇工)和個體經營的小型企業。這種小型微利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創造大量自主就業機會、幫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要努力創造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辦和發展。納稅年度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當年的相關指標,核定企業是否符合當年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相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但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減免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有以下特點:

1,自有資金少,資產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生命周期短,操作相對簡單,市場淘汰率高,操作風險大;

2.符合擔保要求的抵押物少,客戶壹般與銀行沒有借貸關系;

3.多為家族式經營管理,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相對不正規,缺乏長遠規劃;

4、信息不對稱,普遍缺乏正式的財務記錄,絕大多數報表未經外部審計,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5、多集中在小型加工制造、零售貿易、餐飲服務等傳統行業,經營狀況差異較大。

綜上所述,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這是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的。2020年,我國將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政策近6543.8+000億元。按照定義,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個體經營(包括無薪親屬等。),也包括個體戶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