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等。,除特殊規定外,公公轉讓給丈夫的房屋不屬於共同財產。
確定公公轉給丈夫的房子的產權歸屬,需要考慮很多因素。首先要查看過戶時是否有正規的法律文件,比如房屋過戶證明。這些文件將為確定房子的所有權提供證據。其次要考慮財產的取得方式,比如是否以婚姻為基礎轉移所有權。
綜上:還需要考慮財產的繼承和贈與以及是否有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最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法律解釋和咨詢,確保財產歸屬問題得到正確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n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n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