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要求:
(壹)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調查、核實後立即報告醫院醫務科。
(二)醫務科將有關情況如實匯報院長和分管院長,經院長批示後醫務科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在規定時限內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壹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三)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逢疑必報的原則,通過以下途徑獲知可能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報告:
1、日常管理中發現質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3、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其他法定鑒定的;
4、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人民調解或者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5、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四)醫務科完成初次報告、核對後,應當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二、事件調查處理
(壹)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醫務科應積極配合科主任組織力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關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並向病人及其家屬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說明工作,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
(二)醫務科積極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並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三、監督管理
(壹)醫務人員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經醫院質量安全委員會討論後予以相應的處罰。
(二)質量管理委員會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在醫療質量安全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並按照規定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改進情況。
四、附則:
(壹)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事件。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三級:
1、壹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其他人身損害的後果。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壹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後果。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
(三)對於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制度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