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擬訂和實施統計工作規定、規劃和統計調查計劃;承擔組織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在我市的實施;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各鎮街、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執行國家和省的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擬訂適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調查方案、統計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國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市情市力方面的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和R&D資源清查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市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物流業、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經濟貿易、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教育、體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城市建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市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消費、價格、收入、資源、環境、房屋、景氣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統壹核定、管理、提供、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享和發布制度;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和人口勞動力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
七、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全市各鎮街、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指導各鎮街、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協助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各種考核評價工作。
九、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協助鎮街管理綜合統計負責人,監督統計隊伍建設,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稱評聘、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統計人員教育和業務培訓。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統計調查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