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2010)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2010)

1.第十壹條修改為:“知識產權備案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嚴重影響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相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相關備案。" 2.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對被扣押的涉嫌侵權貨物進行財產保全的措施。" 3.第二十四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在海關認定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申請的。" 4.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海關應當將其交由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有購買意向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不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產權權利人無意購買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但對於假冒商標的進口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通過去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就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 5.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壹條,修改為:“個人攜帶或者郵寄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進出境,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按侵權貨物處理。"

此外,條文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