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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性:

如果在生活中與人發生經濟糾紛或勞動爭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申請仲裁必須遵循壹定的條件。

1.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依據是什麽?

1.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希望通過仲裁解決什麽問題,保護什麽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物權糾紛的過程。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該事實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仲裁的理由是為什麽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是申請人的主觀理解,可能對也可能不對。並沒有強調申請人在接受之前必須提供客觀的、不容置疑的事實依據。

二。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和第六條分別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仲裁管轄權問題也有明確規定。《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以及壹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可見,糾紛能否通過仲裁解決,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為了證明當事人對仲裁有約定,各仲裁機構壹般都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仲裁協議。

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當事人平等原則;

(3)回避原則;

(四)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

(5)調解優先原則;

(6)“壹裁”原則;

(7)仲裁機關依法幹預,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幹涉的原則;

(8)當事人有權就爭議問題進行抗辯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仲裁法第4條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不按行政區劃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