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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訂)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訂)是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職業健康司——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