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是個人所具有的與工作相關的特征,正是這壹特征決定了業績優秀者和業績不佳者的區別。資格是壹個人或個人的基本特征,與高效率和高效的工作績效密切相關,是可以衡量的。為了區分普通員工和優秀員工,人們壹般將資質分為普通資質和特殊資質兩類。普通學歷是指從事工作的必要條件,而特殊學歷是能夠區分普通員工和優秀員工的學歷。
2.資格是壹種行為。
這種觀點強調資格的可觀察性,主張資格是完成和實現工作目標的壹種可以預期和測量的行為或行為組合,是人們(在工作中)需要表現出來的行為模式的組合,而不是工作本身。資格是壹種顯而易見的行為,可以使個人有能力完成某項工作。換句話說,那些導致工作績效差異的個人行為構成了資格,是面向未來的工作行為,可以觀察、教授、獲得和測量。
3.資格是壹種知識/技能。
資格是壹系列與工作相關的知識和技能的組合。
也有人把資歷定義為完成日常和戰術性工作所需的工作要求。它們是會對工作產生影響的知識、態度或技能,與工作績效相關,可以衡量和改進。可以轉其他工作。可轉換資格是任何工作的基礎和關鍵部分。
4.資格是壹個復雜的問題。
這種觀點認為,資格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壹個單壹維度的定義,或者說資格是包括幾個方面的綜合。壹方面,資格包括知識、技能和能力,主要由工作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構成。對完成那些常規性、計劃性、技術性的任務具有指導意義,稱為技術合格。另壹方面,資格還包括其他個人特征,如動機、態度和個性,這些是完成那些不那麽常規、有計劃和技術性的工作所必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