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為妳通過了勞動仲裁,人事局有壹些沒有用人單位蓋章的理由,但也可能是不滿意的表現。
4.我處理過這樣的事件,這是慣例。公司是想為難妳,妳只能有耐心繼續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