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向社會征求意見。
?末位淘汰?終止的合同可以索賠。
《法律解釋》有***18條,主要是對競業限制條款的具體內容和經濟補償的標準進行規範。末位淘汰?是否以其他形式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律解釋規定,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通過?末位淘汰?勞動者以其他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簽了競業限制條款,被辭退後可以獲得賠償。
同時,法律解釋對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競業限制條款作了詳細規定。
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規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法律解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分析
末位淘汰制的理由需要充分。
前幾天北京壹位資深律師說,末位淘汰?作為員工激勵機制,制度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制度或者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條件,並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解釋也強調了上述內容。
律師認為,如果壹家公司只用?排名最後?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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