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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新《辦法》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壹、新《辦法》增強了生產許可目錄制定的科學性和透明性。生產許可證目錄的確定和調整,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在目錄的制定發布程序中增加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環節,廣泛聽取各領域和各階層大眾的意見,有利於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

二、新《辦法》調整了申請生產許可主體資格規定。經過充分研究和聽取地方意見,新《辦法》規定只要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營業執照,即具備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主體資格,取消了原《辦法》對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必須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特別規定,進壹步放寬了市場準入條件。新《辦法》在刪除了對企業法人資格要求的同時,也進壹步明確了企業所具備的營業執照應當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避免企業營業執照不能涵蓋生產許可所明確的活動範圍問題。

三、新《辦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備案有關規定。原《辦法》規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組織生產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屬省級質監局備案。從執行情況和目前實際看,委托加工是市場經濟中壹種常見形式,對其過多幹預必要性不大。為此,新《辦法》刪除了委托加工備案的規定,有利於行政管理從事前審批到事中、事後監管的轉變。

四、新《辦法》明確界定了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相應行政許可實施內容的機構只限於行政機關,而不能是其他組織。新《辦法》對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關核查人員、審查機構等的管理要求進行了刪減,明確了責任主體和工作權限,實現權責壹致,同時也為進壹步規範管理核查人員、審查機構等奠定基礎。

五、新《辦法》明確規定了現場核查觀察員制度。新《辦法》將近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現場核查觀察員制度正式確立下來,在創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辦法》明確要求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派壹名觀察員,以保障現場核查工作的公開、透明、合法,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權利。

六、新《辦法》突出強化了對省級發證管理和監督的相關規定。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生產許可證審批權限不斷下放,目前60類產品中已有20類產品下放到由省級質監部門審批發證。新《辦法》對省級發證的重要環節做出統壹規範,直接將省局明確為具有許可核準權力的部門,細化了省級發證工作程序,明確了總局和省局相應的權利、義務,有利於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

七、新《辦法》在取消委托加工備案管理制度的同時,在委托加工的產品標註方面加嚴了管理。相比原規定,新《辦法》要求具有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委托企業,除標註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外,還必須同時標註自己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八、新《辦法》完善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退出制度。生產許可的退出制度是生產許可證後監管的重要內容,新《辦法》對其作出了明確規定。壹是補充完善了生產許可證撤回、撤銷、吊銷、註銷的具體情形。主要是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93號令)中的相關規定並入新《辦法》,提升了規章的可行性和統壹性;二是對撤回、撤銷、吊銷、註銷的具體工作程序和相應主體進行了明確和規範;三是在具體制度規定上,不僅與《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保持壹致,同時也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質檢總局第149號令)等部門規章的協調統壹。

九、新《辦法》明確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終止、註銷有關規定。對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的企業中途停止申請取證的情況,以及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許可工作無法繼續的情形,新《辦法》增加了終止許可的有關程序,以保證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權威性。同時,針對目前企業不按規定及時申請延續生產許可證的突出問題,新《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凡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註銷原有證書。

十、新《辦法》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對於《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及原《辦法》沒有規定的壹些違法行為,如企業未按規定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冒用他人證書、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規定條件、委托無證企業生產等行為的,新《辦法》都進行修訂和完善,進壹步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了監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