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最好以列舉的方式列出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否則容易因約定不明確而引發訴訟糾紛。不同企業和同壹企業不同時期,保密的範圍和內容也發生了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的內容。很明顯,保守商業秘密的主體壹般僅限於保密崗位的工作人員。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贈與、轉讓、銷毀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除上述保密崗位外,不壹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秘密,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家屬、朋友也應負有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約定保密期限,保密協議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公開或者消滅,最好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