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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的類型

公民權利的類型

(1)人身權、財產權和綜合權

所謂綜合權,是指財產權與人身權相結合而產生的壹種權利,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並不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權利有三種: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而言屬於財產權,但通常基於身份關系取得)和成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成員權、建築物所有權中的產業主權等。).

(2)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這是根據義務主體是否特定和權利的特征來分類的。絕對權是指不需要義務人的某種行為就可以實現的、可以與不特定人對抗的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因為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所以又稱為對世界的權利。相對權只能通過債務人的壹定行為實現,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的就是債權。因為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所以也稱之為人權。

(3)既得權利和期待權利

這是壹種基於是否已經獲得的分類。既得權利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並能夠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和實現可能性的權利。壹般民事權利是既得權利。

(四)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主權是從屬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從屬權利依附於主權利。因此,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設立和生效而生效,隨變更而變更,隨轉讓而轉讓,隨消滅而消滅(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八條)。權利人轉讓主權利時不能單獨保留從權利,放棄主權利時也不能單獨享有從權利。

(5)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六)原始權利(法律事實引起的權利)和救濟權利(主張責任的權利)

原始權利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或面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始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其目的是對被侵害的原始權利進行救濟。

㈦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P12

1.支配是典型的絕對權利。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能夠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個人利益、智力成果)並實現其利益的權利,如財產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所謂侵權,是指對控制權的侵犯。

其特征在於:

(1)對象是特定的;

(2)權利主體特定;

(3)義務主體沒有約定;

(4)實現債務人的積極行為是不必要的;

(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地位往往是確認行動的對象。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的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的權利。

其特征在於:

(1)是相對的;

(2)非公開性;

(3)大部分是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壹項獨立的實體性權利,連接著實體法權利和程序法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確認訴訟、給付訴訟和變更訴訟三種類型。在這三類訴訟中,給付訴訟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給付訴訟的基礎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壹種權利的內容(權力)。

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請求權外還包括“選擇權、解除權和終止權”。而且,當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依然存在,雖然其強制力受損。債務人仍給付履行款的,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主張返還(《民法通則》第1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173條)。既然請求權可以是壹項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有了基本權利才有請求權。

民法上請求權的意義還在於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範圍,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有了明顯的區別:壹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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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辯護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反對對方主張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其消失。

(1)抗辯權的特征:

(1)其行使基於請求權的行使。沒有請求權的行使,就沒有必要行使抗辯權。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產生,約定的抗辯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不能產生抗辯權。

(3)抗辯權是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審查是否存在依職權辯護權。

(4)抗辯權的行使有壹定的期限,這個期限或者是法律規定的,或者是推定的合理期限,但是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限,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的。如果對方的主張合法成立,則抗辯權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主張不合法,就沒有必要行使抗辯權。

(2)根據不同的標準,辯護權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1)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2)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

註: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而不是否定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基於請求權的存在和請求。沒有請求權,就不能行使抗辯權。因此,抗辯權在權利消滅時不適用。若甲方欠乙方1,000元,壹年後已償還,乙方要求甲方再還1,000元,甲方拒絕並否認欠乙方1,000元。這在性質上可以稱為拒絕權,不屬於抗辯權。

4.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單方意思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必須行使才有效,否則,權利人雖然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變化。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因此對相對人的影響很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盡快明確法律關系,所以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預定期間。在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這個期間,就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應當在典當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形成權的行使也應遵循兩條規則:壹是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壹旦行使不得撤銷。因為形成權的行使意味著壹旦到達對方就生效,不需要取消。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自然可以撤回。

形成權(1)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面的:

(2)單方意思表示,壹旦到達對方,即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權的意思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3)相對人不需要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 * *配合行為的效力;

④形成權不能脫離附著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期間(《合同法》第95條)。

(2)形成權的分類:

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上訴權;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銷訴訟、可撤銷婚姻)和不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的撤銷權、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違約解除權)

公民權利的本質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夠實施壹定行為或者取得壹定利益的法定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直接享有壹定的利益或實施壹定的行為;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有義務的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保護。

公民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中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看,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物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個人利益為客體,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比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行使公民權利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其權利而實施壹定的行為。權利行使有兩種方式: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定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兩個主要原則:

第壹,自由運動原則。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應當由當事人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權利人應當根據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