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A類企業,銀行告知其收匯後直接到銀行辦理收匯手續,並於次日在國際收支系統登記收匯相關信息。
對於B類企業,收匯金額在可接受外匯額度內的,按照上述A類企業辦理。收匯金額超過應收外匯金額的,應先向外匯局登記,憑登記表到銀行辦理收匯手續,次日在國際收支系統登記收匯相關信息。
C類企業應先在外匯局登記,持登記表到銀行辦理收匯手續,次日在國際收支系統登記收匯相關信息。
自出口之日起至收匯之日止超過90日的,應當在出口後30日內延期辦理收匯登記;
收匯日期比出口日期提前30天以上的,應在收匯日期後30天內在外匯局稽查系統進行預收登記。
對於外匯支付:
可憑進口報關單和掛靠銀行的核銷單進行付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