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並協調指導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籌集教育經費、教育經費、教育基礎設施投資和教育收費的政策法規,負責區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檢查鄉鎮、街道財政教育經費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區教育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指導學校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成人教育,指導學校進行教育教學改革、辦學體制改革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全區各類教育招生考試,審批自學考試輔導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指導協調全區民辦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導和協調全區教育系統的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指導各類學校的教育技術裝備、實驗室和圖書館建設、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導學校後勤工作,組織審定教材和教學圖書資料,負責區直屬學校的政府采購和監管工作。
(六)執行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教育執法,對鄉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
(七)指導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治安和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審計工作。
(八)主管全區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學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區直教育系統黨建和統戰工作,負責和指導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九)指導和協調全區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全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和書寫規範化工作。
(十壹)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