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第壹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所作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股票用於可轉換為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