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生活安寧權。權利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幹涉、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利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諸如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社會關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個人通訊保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等內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