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農村村民實行壹戶壹宅制。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壹個地方擁有壹處宅基地。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戶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這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言,但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余的宅基地應當退出。這裏還需說明的是壹處宅基地不等於壹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已擁有壹處宅基地並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為住宅。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要按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則,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是否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審批前,應當聽取農村村民的意見,批準後,應當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不得批準宅基地,這是為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於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其中壹戶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的確權審查是需要壹定的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國土資源局審查以後沒有什麽異議的,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時間最少是7天,壹般只要沒有什麽特殊情況,都會給當事人制作土地證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