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二章監督和控制第五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阻撓和代替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稅收違法行為。地方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
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舉報行為進行核實後,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第八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控制稅源,依法加強發票管理,有計劃地推廣稅控裝置的應用。凡屬於發票管理範圍的票據,都要依法納入發票監管範圍,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第九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第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稅務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第十壹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壹)財政部門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獲獎發票、涉稅舉報獎金以及代扣、代繳、委托代征費用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二)審計部門應當將被審計對象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強制內容;
(三)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房產、土地權屬變更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完稅證明或者非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工商部門在對申請註銷工商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檢查時,發現不能提供註銷稅務登記證明的,應當通知當地稅務機關;
(五)公安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的工作協調機制。
地方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六)各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第三章信息傳遞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府信息網絡,建立地方稅收征管信息交換平臺,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共享涉稅信息。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壹)每月結束後10日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分配信息;
(二)每月結束後20日內,建設部門提供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資料;物價部門規定的公益性收費、經營性服務收費及收費標準的調整;統計部門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和城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登記類型、增加值、總產值和綜合統計數據等信息;
(三)每季度結束後20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信息;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發放信息;交通、水利部門提供交通、水利建設項目信息;交通部門提供車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公安部門提供機動車登記信息;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專利技術轉讓信息;知識產權部門提供轉讓專利權的企業和個人名單信息;外經貿部門提供外國企業或外國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信息;
(四)每半年結束後20日內,民政部門應當提供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註銷信息;教育部門提供新設機構審批信息;衛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立審批、變更登記註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審批等信息;
(五)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提供兼並、轉讓、出讓、重組、改制的信息;
(六)信息產業部門應當在每批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後20日內提供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名單,並在年審後20日內提供軟件企業年審信息;
(七)建設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後20日內提供項目招標信息和項目合同備案信息;
(八)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在大型營業性演出、商業性體育比賽或者其他重要文化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
(九)工商部門定期提供工商業戶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信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月在當地規定的時間提供有關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二款規定的提供資料的具體方式和格式要求,由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提供信息的範圍、具體方式和格式要求由有關部門與地方稅務機關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