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對企業名稱權進行保護時,構成了壹個完整、全面保護企業名稱權的法律體系。
1、《民法典》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當然;企業名稱具有商業價值,對企業名稱權的侵犯,壹般會造成該企業的財產損失,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
通過行政手段,處罰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扣繳營業執照等。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