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出具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管轄範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