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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銷售正品是否侵權?

未經授權銷售正品視為侵權,具體如下:

未經授權經營屬於侵權行為。比如某品牌餐廳是加盟店,未經授權就掛了含有其商標的招牌開業。對於沒有類似規定的商品,不需要獲得授權。

舉報侵權的有效方法如下:

1.收集證據: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才能盡快認定某壹行為是否侵權。如果證據不足,不建議立即報業務。

2.不同侵權行為舉報渠道不同:對於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建議在阿裏雲知識產權網站、國家知識產權網站投訴,效果更好。壹般侵權可以直接在平臺投訴渠道舉報。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擅自銷售他人品牌商品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