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第壹審壹般程序在六個月內審結,經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有關試用期的更多信息,請訪問:/ask/e9f 68 b 1615832879 . 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民事案件第壹審壹般程序在六個月內審結,經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有關試用期的更多信息,請訪問:/ask/e9f 68 b 1615832879 . html?Zd查看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