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思想與表達的二分法是壹種被許多國家接受的判斷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理論。這壹理論主要來源於國際條約。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9條第2款,版權的保護應擴大到表達,但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按照這個理論,前人寫諜戰劇,不能阻止後人寫諜戰劇;前人寫了羅密歐與朱麗葉式的愛情故事,不能阻止後人寫類似的愛情故事。誰也不能壟斷思想,否則會阻礙人類進步。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法院曾多次根據該理論判斷作品的保護範圍。
《伯爾尼公約指南》(1971)指出:“可以保護的是表達的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中國是伯爾尼公約和世貿組織的成員,所以我們應該在國內法中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而且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作品的要求有了壹定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