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稅新政策的主要內容
今年的退稅新政策有三個特點:壹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扶持行業”;第二,“增量津貼和存量津貼”和撤退;第三,“制度性、壹次性、階段性”的安排要同步進行。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大類:壹是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即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增量免稅額按月退還;二是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制造業退稅政策,將存量退稅壹次性退還,增量退稅每月全額退還。這裏突出強調了五個問題:
壹是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免稅額按月返還的政策範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大重點行業,作為壹項長期政策。二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企業,全部退還1,2019年4月前形成的存量稅收抵免。這個股票退稅政策是壹次性政策。這裏的“壹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股票免稅額後,將不再擁有股票免稅額。再次,2019實施的普遍退稅政策,設定了“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6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對小微企業逐步取消了這壹退稅門檻。14號公告第壹條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2月65438+365438。第四,小微企業和制造業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壹般稅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從政策分類和條件來看,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和制造業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壹個納稅人,比如制造業的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制造業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選擇獨立適用,其政策執行的效果是相同的。
二、關於退稅新政策適用主體的確定。
首先是關於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制造業等6個行業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先進制造業退稅政策“從屬”適用的原則,根據納稅人主營業務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行業相關條件,而不是根據納稅人註冊的行業。也就是說,只要從事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合計占增值稅銷售額總額的50%以上,就符合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主體條件。這裏需要強調三個問題:
第壹,銷售比例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12個月的連續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註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是六個行業下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第二,關於行業註冊信息。對於六類收入占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於這六個行業的納稅人,特別是當六個行業中某壹類收入為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變更行業登記信息。三是先進制造業退稅政策停止。先進制造業增量退稅政策擴大到制造業等6個行業,對存量免稅額實行退稅後,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退稅政策已完全覆蓋此前先進制造業的增量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後,先進制造業的增量退稅政策同時停止。
二是關於企業規模的標準。目前有關部門公布的分類標準主要有兩種:壹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金融企業分類標準規定》,按照“總資產”1指標對金融企業進行分類;二、工信部等四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使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壹兩個指標分別對16個行業進行分類。此外,還有“教育”、“健康”等六類行業未納入本次分類標準。
為有效保證退稅政策的實施,堅持規範、統壹、全覆蓋的原則,退稅政策采用上述兩個標準中的“營業收入”和“總資產”兩個指標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於這兩個標準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準分類的行業,分類標準為:微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654.38+0萬元以下(不含654.38+0萬元);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裏強調三個問題:第壹,總資產指標是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末的價值確定的。二是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檢驗和賠償銷售、納稅評估和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再次,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條文中分類指標的應用,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壹個。納稅人應根據其不同的國民經濟部門適用相應的分類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