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監理制度在國際上已成為工程建設組織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在我國,監理制的實施是對傳統工程管理體系的改革,尤其在IT工程的建設中引進監理機制已日益成為投資方的***識。北京德瑞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從1997年開始,通過競爭先後在幾個省市規模的大型IT工程建設中承擔了工程監理工作,效果顯著,深受業主的好評和領導部門的重視。在實踐中,我們對監理工作進行了壹些探索,對IT建設工程管理如何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接軌,提高IT建設的投資效益有了壹些理解。
必要性
大型信息系統建設是壹項投資大、周期長、知識密集、高風險的系統工程,不成功者屢見不鮮。在信息系統建設中常出現壹種不正常的現象,花了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計算機買了,網絡通了,當然這些都是集成商做的,以後就成了“胡子”工程。為什麽達不到投資的目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認為,在系統建設過程中,工程管理跟不上,缺少經驗,不嚴格按工程建設規範辦事是主要原因。
信息系統建設有自己的特點,有人將其比喻為“三分技術,七分管理”,也有人說是“三分技術,七分協調”,更有人說是“三分技術,七分實施”。不論哪壹種提法,都說明了信息系統建設中必須要有壹個合理的管理運行機制,這是比人才、技術更為重要的因素。
信息系統的建設是有風險的,據報道,壹家咨詢集團曾對美國24家大型企業開發的客戶/服務器系統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其中68%的項目超過了預定的開發周期,55%的項目其費用超過預算,88%的項目必須進行系統再設計。另有壹家美國的調查公司SPR對美英兩國的企業信息系統工程進行了類似的調查,報告顯示,有30%~50%的客戶/服務器項目中途放棄開發。國內的情況也不容樂觀,而未雨綢繆實為必要,防患勝過於修補,“秋後算總賬”對哪壹方也沒有好處。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引進監理機制是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工程投資成功率的重要手段。監理制的實施是對傳統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
20世紀80年代後期,我國開始在工程建設中實施建設監理制度。1993年,上海市開始了工程設備監理制度的試點工作。在國務院機構改革前,電力部、水利部、郵電部、機械部、內貿部等有關部門根據工程管理的需要,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也組織和籌備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1997年,北京市工商局“金網工程”在建設中實施了IT監理。目前,壹些國際金融機構都把實行監理作為提供建設貸款的條件之壹,世界銀行在我國投資的工程全部要求進行監理。這表明,監理制已成為國際上工程建設必須遵循的慣例。
如果把計算機網絡系統看成是IT工程建設的基礎硬件設備,顯然可以將IT工程監理在行業上歸並於工程設備監理的範疇。當然,IT工程監理有著自己特定的行業特色,專家們認為,工程設備監理所涉及的專業領域十分廣闊。
在工程建設中,監理工作有著不可替代性,是壹種約束機制,監理工作是站在獨立的第三方的立場上為業主服務。
監理依據
對監理工作的含義可以理解為“對某種預定的行為從旁觀察或進行檢查,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其不得逾越預定的、合理的界限(行為準則),因此,也可以引伸為監督,即發揮約束的作用。”並可以理解為“對壹些相互協作和相互交錯的行為進行調理,避免抵觸,對抵觸的行為進行理順,使其順暢;對相互矛盾的權益進行調理,避免沖突;對沖突了的權益進行協作。概括地說,它起協調人們的行為和權益關系的作用。”監理就是要在工程中發揮約束和協調的作用。
開展IT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是:
1、國務院頒發的《質量振興綱要》
其中明確提出,對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成套設備,在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基礎上,建立設備監理制度。該文件是國家的壹個法規性文件,在推動工程設備監理工作中(這其中當然包含IT工程建設監理)完全可以作為遵循的依據。
2、現行國家、行業和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在IT工程建設中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如OA公文管理開發就必須遵循國辦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辦的《中國***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檔案管理要遵守《檔案法》,查詢統計要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等,這是壹種社會要求。
3、開發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合同
由於IT行業的特殊性,理想的情況是監理工作從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就開始與工程同步,以合同為依據開展工作。我們監理的北京市工商局“金網工程”,在合同上就明確規定要引進監理機制,監理按合同要求開展工作。
4、現行的IT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範
對工程進行規範化管理,按標準規範辦事是十分順理成章的。IT建設的實際情況較為復雜,由於技術更新快,標準規範常常滯後,如何堅持按軟件工程辦事,這對開發方和監理方都有著很高的要求。這裏既需要監督約束,又需要合作協調。我們在工作中十分註意這個問題,較好地解決了在開發方使用新的開發技術如面向對象的開發工具、構件技術等的條件下,如何堅持軟件工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