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50%(含50%)的車輛,每超出1噸,按超出部分的整噸罰款200元。
1.車輛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含30%)的,每超過1噸罰款100元;
2.總重超過認定標準30%-50%(含50%)的車輛,每超過1噸按全噸位罰款200元;
3.總重超過認證標準50%-100%(含100%)的車輛,每超過1噸罰款300元(車輛罰款按全噸位計算,不足1噸不計);
4.對總重超過認定標準100%的車輛,罰款20000元;
對惡意打卡、超限的車輛,除路政部門按法律法規上限給予嚴管重罰外,壹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如下:
接受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2.現場治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4.獎勵懲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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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不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道路的機具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的;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擅自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改動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移動建築控制區內的界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