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無需事先備案。但需要按照規定在匯算清繳時填報相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號)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此外,企業還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 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 “研發支出”輔助賬;
7.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需要註意的是,具體要求可能因地區和稅務機關的規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企業在進行匯算清繳前,咨詢當地的稅務機關或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準確遵循相關規定並提供所需的資料。這樣可以避免可能的誤解或錯誤,確保企業能夠充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