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鄂價費[2014]95號)的有關規定,從2065 438+04秋季開始,完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將民辦學校學費管理由政府指導價管理模式徹底轉變為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學費標準,即實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自行制定。
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收費,改為由民辦學歷教育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助學機構、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等。)繼續由民辦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學生老辦法”。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免收學雜費,用於沖減學生學雜費;同時,對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發放國家和地方課程教材,對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
符合本市免學費政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按照本地區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校可按照國家政策繼續收取高於免學費標準2000元的部分。根據有關規定,幼兒園教育收費標準應基本穩定,按學年制定和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學生老辦法”。教學費用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特梭利班、課後培訓班等名義向幼兒家長另行收費。不得收取任何書費。孩子入園後,要求轉學或退園。幼兒因病等原因申請停課,因園方原因停課的,幼兒園在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退還預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