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拉手介紹
“微信拉手”顧名思義就是將微信用戶拉進對方指定的群內,簡單的行為即可獲得大量報酬。遇到這種可以舉報,建議報警讓警察處理。
如果想添加對方加入微信群並不是可以像QQ那樣直接搜索加入,而是需要在微信群內人的邀請下方可進入。微信用戶如果想進入某個相對具體領域或者地區的微信群,實際上他本身是沒有任何辦法的。而微信拉手便是針對該類情況得出的產物,即派單人會給接單人大量的電話號碼,並讓接單人添加好友,待通過後將該指定好友添加進派單人指定的群中,再把群交給派單人管理,隨即接單人獲得報酬(也有可不指定好友,接單人將自己的好友拉進群即可的情況)。
表面上看起來是十分簡單且普通的行為,並且利益頗豐。然而這裏存在的最大的隱患是,接單人並不知曉這些人被拉進群後,派單人會在群中進行什麽活動。如果是普通的商業宣傳或者廣告推廣並無大礙,但多數情況是進行詐騙抑或賭博等行為,此時如果事實已然發生,接單人本身則為幫兇。
就目前而言,微信拉手的群用途包括以下4種情形:
1.正常推銷
就正常推銷而言,由於派單人的目前就是用於商業推廣,壹般來講接單者的風險不大,接單者的酬勞也會相對較低。
2. 股票割韭菜
股票割韭菜的行為,因股市自身的合法性,只要不被定義為詐騙或殺豬盤的性質,接單者壹般也不存在法律風險。
3.殺豬盤(詐騙)
殺豬盤(詐騙)是指,詐騙分子準備好人設、交友套路等豬飼料(手段),將社交平臺喻為“豬圈”,在其中尋找被詐騙分子稱為“豬”的詐騙對象,通過建立戀愛關系,即“養豬”,最後騙取錢財,即“殺豬”。壹般情況下,殺豬盤均為愛情騙局,不過也不乏存在酒托、茶托、以及賭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害人造成損害,那麽將之拉入群中的接單人則會因《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賭博
雖然賭博行為也屬《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違法行為,然而由於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微信拉群拉手進賭博群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刑法第303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開設賭場罪的***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壹)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總的來說,微信拉手作為壹種當下熱度很高的兼職工作,其高額的利潤下隱藏的風險也是十分巨大的,如果該群被不法分子當作犯罪的工具,那麽作為接單人也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建議想要兼職,還要去尋找相對正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