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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集中管理是壹種管理方式,壹般按照行業和系統進行劃分,防止重復管理和多頭管理。集中管理實際上是指根據國家賦予的權責和具體的管理渠道實施管理。集中管理實際上是指根據國家賦予的權責和具體的管理渠道實施管理。管理層必須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不能有空缺;不要管閑事、幹涉或放錯不該管的人;超出職責權限範圍,不能隨意審批,也不能越位。

直接管理是國家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控制和監督的壹種形式,以指令性計劃為主。其特點是管理權高度集中,企業因缺乏應有的自主權而成為國家行政機構的附屬物。在計劃管理上,以指令性指標、行政幹預、實物管理、年度計劃為特征。在財務管理上,國家對國有企業實行統壹盈虧、統壹收入、統壹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有關機關,是指有權決定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被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機關。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的職務的中止,由國務院決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人員的停職,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除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外,其他人員的停職,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停職,由任免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後,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實施,並辦理相關行政處分手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處理的有關材料,記入被處分人員檔案,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