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對妻子引起的交通事故的需要分情況判定是否為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壹條 夫妻雙方***同簽字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所負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屬於夫妻***同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於夫妻***同債務。
需要註意的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該債務是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從而通過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同債務。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壹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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