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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是否需要確認競業限制協議?

不能,根據合同法規定,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文書的“名稱”和可執行法律文書的強制力,不具有襪子銷毀和有執行依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已經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認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失,從而終結案件的執行。壹方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該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另壹方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不能,根據合同法規定,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文書的“名稱”和可執行法律文書的效力,不具有執行依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已經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認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失,從而終結案件的執行。壹方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該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另壹方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為保護自身利益,可以在員工離職後,與員工約定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都有必要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在勞動者的離職證明中註明競業限制情況,以便下壹任用人單位清楚了解這些信息,有效避免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另外,還有壹個經驗分享給大家。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手動在證明上簽名公司名稱,並在簽名和公司名稱上加蓋公司公章,兩者有交集。這樣做的主要作用是增加退休人員制作假離職證明的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