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貫徹國家合同法律法規,規範市場主體的合同行為,培育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是政府為引導企業執行合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合同自律機制,提高履約率,增強公信力而發起的壹項措施。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命名,是對企業做好自身合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商業信譽的肯定。
第三條本市境內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參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申請“重合同守信用”認定。
第四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命名。
第五條“重合同守信用”活動自願、公開、公認。
原則上,平時打好基礎,考核重視質量,嚴格按標準考核。在達標的基礎上,確定最佳推薦升級,指標不定,差額不搞,終身制不搞。
第二章認定標準第六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法制意識和契約意識。帶頭學習和執行合同法律法規,重視合同管理;負責日常合同管理;抓好合同業務骨幹培訓和全員法制教育卓有成效;了解單位的簽約和業績。
(2)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1.有壹個機構管理合同。在企業中層指定或設立合同管理機構,相關部門職責明確,統壹管理機構各司其職,上下協調良好。
2.有專人負責合同管理。企業高管層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要求持證上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熟悉具體負責的日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能夠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3.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有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合同簽訂和履行、變更或解除、授權和批準,並使用合同專用章。
有會計檔案管理的系列制度,並實施良好。
(三)對外經濟交往可以依法簽訂合同,使用國家頒發的合同示範文本或者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格式合同文本,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認證(公)證或者登記備案。
不能立即結算的交易應以書面形式達成。
(4)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協商、變更、轉讓、解除外,合同履行率達到65,438+000%。
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並有書面協議或證據的,不影響履約率的計算,否則視為不履行。
因對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影響履行率的計算,但未依法及時追究並構成不當放棄的,作為未履行合同計算。
(5)依法及時處理合同糾紛,不存在主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合同糾紛、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存在違規行為。
(六)承包經營與生產經營有機結合,在轉換經營機制、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發揮顯著作用,且無經營虧損。
簽約率的計算公式:簽約總額。
經濟業務總金額-即時結算總金額×100%
合同數量和金額的履約率計算公式:實際履約數量×100%。
第七條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考核應結合《重慶市企業合同管理規範》的要求,確定其是否達標。
第三章評比第八條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評比分為重慶市級、區縣(自治縣、市)級,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命名。萬州、黔江開發區及其代管縣不重復認定和命名,但推薦重慶市認定的,應經其考核同意並統壹上報。
連續兩次被認定為區縣(自治縣、市)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可申請重慶市認定。
第九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采取平時集中認定和個人認定相結合的方式。
集中鑒定每兩年舉行壹次,時間為每兩年(偶數年)的1月至4月。
通常情況下,個人認定僅限於合同管理成效特別顯著的企業。
第十條企業認為具備“重合同守信用”條件的,可以向住所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請認定表》。
提交“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申請表的時間為當年。
65438+次年2月至65438+10月。《重慶市企業重合同守信用申請表》中的數據以年終決算為準。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進行評估。評定工作由受理申報的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與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
對申報升級的企業,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考核的基礎上推薦上報,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直接進行評估,或確認後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對申報企業的評估應由兩個以上的人員參加。采取聽、看、問(聽匯報、看資料、問問題)的方式了解情況,指出問題。
第十三條申報企業評估完成後,由評審機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審批小組”集體討論確認。
“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審批小組由認證機構相關負責人組成。
經審批確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以文字命名。
第十四條。通過審查的企業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頒發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證書及其復印件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單位可以
在其顯著的大廳、經營活動和商業廣告中懸掛牌匾證書或聲明“重合同、守信用”的榮譽。
第十六條最後壹家“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下次認定時考核不合格或主動放棄認定申請的,自然淘汰。
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檔案,負責對“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合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上級機關可以會同下級機關或者直接進行日常動態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要經常與“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保持聯系,了解“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和幫助其鞏固提高。
第十八條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單位,應在命名當年(單數年)2月底前向命名機關提交《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合同管理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的單位,在下壹次認定期間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時,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改正:
1.合同管理弱化和倒退。
2.簽約不規範,未使用合同示範文本。
3.對業務和簽約文件(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合同專用章、介紹信、發票、銀行賬號等)的不當使用和監控。).
4.沒有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據。
5.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形同虛設,流於形式。
6.合同賬冊、檔案混亂,統計報表不能及時準確提供。
7.對方違約,沒有及時調查,已經給自己造成損失。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請命名機關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牌匾和證書,並予以公告除名:
1.作弊,送禮行賄,騙取鑒定命名。
2.利用合同或者“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榮譽稱號實施違法行為,進行購銷欺詐,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
3.經兩次書面通知後仍未改正的。
4.將“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牌匾出借(出租)給他人從事商業活動。
第二十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被點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有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責成下級機關處理;下級機關發現被上級點名的企業有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上級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下列行為:
1.自然淘汰或者撤銷稱號的單位,在經營活動或者商業廣告中使用其取得的牌匾、證書、復制品。
2.下壹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在經營活動和商業廣告中冒充上壹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3.不守合同企業在經營活動和商業廣告中冒充“守合同企業”。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被認定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可以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申報書、年報表、牌匾、證書及復印件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樣式、規格和質量要求,各命名機關自行制作,其他單位不得復印或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