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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在專利侵權中,時效期間、時效起點和時效效力是法律界和司法界長期爭論的問題。我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專利侵權訴訟的規定是合理可行的,但仍需參照“權利無效”的規定進行完善。“延遲告知”原則和“權利無效”制度所體現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價值,對於正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研究和借鑒。關鍵詞:專利;侵權;訴訟時效;權利失效;延遲告知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f523.2文獻識別碼:A壹、引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法律事實[1]。源於羅馬法的時效制度,先有取得時效,後有消滅時效。德國法學家對消滅時效的立法理由解釋如下:“消滅請求權時效的理由和目的是使人們不再糾纏於請求權的舊賬。有些事實可能是陳年舊事,壹方沈默了很久;如今壹方基於這樣的事實向另壹方主張權利,這在民事交往中是不可容忍的。因為時間已經蓋過了這樣的事實,對方很難,如果不是不可能,舉出對自己有利的免責理由而成功。如果消滅時效有損實體正義,即權利人因消滅時效屆滿而喪失其無瑕疵的請求權,這也是當事人為了公共利益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權利人對請求權的行使置若罔聞,則沒有消滅時效的理由,所以權利人在請求權內容上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其付出的代價也很難說苛刻。”[2]消滅時效是壹項關於訴權的制度。在羅馬程序性訴訟的各種分類中,有永久訴訟和定期訴訟。

永久訴訟多適用於民法訴訟,訴權不受時間限制;固定期限訴訟多適用於法官的訴訟,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否則不僅失去上訴權,也失去實體權利。定期訴訟的期限為1年,主要適用於債權的訴訟。因此,能夠導致債權消滅的定期訴訟是消滅時效的雛形。在羅馬皇帝統治時期,迪奧多二世頒布法令,規定所有訴訟都有壹定的時效,永久性訴訟必須在30年內提起,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0年;但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只是失去了訴訟上的救濟,並沒有失去實體上的權利。這就是消滅時效制度的建立[3]。前蘇聯等公有制國家的民事立法認為,消滅時效主要產生程序法上的法律後果,故更名為“訴訟時效”。我國的民法理論和著作也接受了這壹概念。關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各國法律規定不盡壹致;但壹般認為只適用於請求權,不適用於支配權和形成權。(註:見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德國民法典第194條,蘇聯民法典第144條,瑞士民法典第663條,瑞士債法第127條。物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債權請求權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沒有爭議;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學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意見。肯定說認為物權是支配性權利,其權利不因時效而消滅。但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或威脅時,產生壹定的請求權,請求權是基於特定人的壹定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因此適用消滅時效。否定論認為,物權請求權具有物權性,是壹種旨在保護物權的救濟方式,必須與物權本身共存。物權不因時效而消滅,物權請求權也不能因時效而消滅。

否定說的理由是,不動產權利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但其權利表現並不消滅。當占有人未按限制取得他項權利時,可能會出現以下不利情況:壹是城市地區的房屋必須取得建築許可證,未經所有人同意,占有人很難新建或改建房屋。第二,不動產要交稅,比如地價稅或者房屋稅,依法對所有人征收,導致所有人都交稅卻不享受利益,占有人享受利益卻不交稅的不公平局面[4]。有學者認為,對物請求權可以適用於訴訟時效,包括返還財產的權利和恢復原狀的權利。物權請求權中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確認所有權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5]。有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並未將訴訟時效限制於債務請求權,根據權利平等原則,訴訟時效也應適用於財產請求權和請求權。知識產權因限制而消滅,並不導致知識產權的根本消滅,而只是對特定侵權人的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