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訴訟多適用於民法訴訟,訴權不受時間限制;固定期限訴訟多適用於法官的訴訟,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起,否則不僅失去上訴權,也失去實體權利。定期訴訟的期限為1年,主要適用於債權的訴訟。因此,能夠導致債權消滅的定期訴訟是消滅時效的雛形。在羅馬皇帝統治時期,迪奧多二世頒布法令,規定所有訴訟都有壹定的時效,永久性訴訟必須在30年內提起,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0年;但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只是失去了訴訟上的救濟,並沒有失去實體上的權利。這就是消滅時效制度的建立[3]。前蘇聯等公有制國家的民事立法認為,消滅時效主要產生程序法上的法律後果,故更名為“訴訟時效”。我國的民法理論和著作也接受了這壹概念。關於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各國法律規定不盡壹致;但壹般認為只適用於請求權,不適用於支配權和形成權。(註:見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德國民法典第194條,蘇聯民法典第144條,瑞士民法典第663條,瑞士債法第127條。物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債權請求權主要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沒有爭議;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學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意見。肯定說認為物權是支配性權利,其權利不因時效而消滅。但是,當物權受到侵害或威脅時,產生壹定的請求權,請求權是基於特定人的壹定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因此適用消滅時效。否定論認為,物權請求權具有物權性,是壹種旨在保護物權的救濟方式,必須與物權本身共存。物權不因時效而消滅,物權請求權也不能因時效而消滅。
否定說的理由是,不動產權利的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但其權利表現並不消滅。當占有人未按限制取得他項權利時,可能會出現以下不利情況:壹是城市地區的房屋必須取得建築許可證,未經所有人同意,占有人很難新建或改建房屋。第二,不動產要交稅,比如地價稅或者房屋稅,依法對所有人征收,導致所有人都交稅卻不享受利益,占有人享受利益卻不交稅的不公平局面[4]。有學者認為,對物請求權可以適用於訴訟時效,包括返還財產的權利和恢復原狀的權利。物權請求權中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確認所有權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5]。有學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並未將訴訟時效限制於債務請求權,根據權利平等原則,訴訟時效也應適用於財產請求權和請求權。知識產權因限制而消滅,並不導致知識產權的根本消滅,而只是對特定侵權人的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