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本條例所稱信用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企業和個人信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促進征信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