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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定義
物權法是調整財產控制關系的法律,是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最基本準則,是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概念
私法,財產權,權利人,民事責任,壹物壹權,法定財產權,公示公信
物權法的本質
物權法的本質由兩部分組成。
第壹:平等保護所有財產。
《物權法》的精髓在於第壹次沒有把國家財產提到高於壹切,而是提出了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平等保護。這種變化決定了中國民法不會向蘇聯民法靠攏,主張保護公共財產,讓不同的經濟結構在平等的法律保護下共存,這對於以前的法律來說是壹個非常大的飛躍。這個建議回應了改革開放後對社會主義的深刻認識,貫穿了我們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要讓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思想。
第二:鼓勵全民創造財富。
因為私有財產受到同等保護,全民更有信心創造財富。物權法的通過,實際上是鼓勵全民創造財富,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的法律-財產法
什麽是物權法?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
總的來說是壹個國家的基本物權法。其最重要的任務是界定產權,通過確定財產的歸屬來停止糾紛,從而節約交易成本。目前我國產權保護的突出問題是產權不清。這表現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礦山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到公民的各種收入、房產、剩余價值的索取權。沒有良好的法制環境,如何談財富的創造和積累?明晰產權是我對物權法的第壹個期待。另外,物權法必須解決實際問題。物權法不是憲法,也不像民法典。它應該有效地指導經濟生活。此外,物權法還應該是壹部“綠色”的物權法,既確認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又確認其生態價值。環境資源的自我調節或環境容量本身就是壹種資源,有學者稱之為“環境容量使用權”——使用者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環境容量資源的權利。比如對於森林和礦產資源,不僅要進行“有償使用”,還要進行“生態補償”。
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主要是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個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定民事主體(法人和自然人)對財產的占有、收益、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地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明確壹點,物權法主要是保護人民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是保護人民財產權利的法律。英國有句古話“窮人的蝸居,風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主要解決問題
第壹,這個東西屬於誰,誰是它的主人;
二是權利人對物享有什麽權利,他人有什麽義務;
第三,如何保護財產權,侵犯財產權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壹物壹權、法定物權和公信在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被稱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具體制度內容和理論框架都是在這壹基本原則下進行的。
但最近關於物權法基本原則的討論如火如荼,大火似乎淡化甚至否定了這三項基本原則,這直接關系到是否以及如何在正在起草的物權法和未來的民法典中規定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因此,似乎有必要從理論上進壹步探討物權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主要應用
物權法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住宅小區車位歸誰所有、企業改制國有資產流失、壹物二賣、相鄰關系、拆遷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等。,這些都可以在物權法中找到。
評論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家主席令由胡錦濤主席簽署,自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財產權是壹種重要的財產權,不同於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財產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包括電、氣、光波、磁波等人類可以控制的東西。
物權法是確認、利用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也是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有法學專家評論說,我國物權法的主要目的之壹是“構建完善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體系,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最終使社會財富的各種源泉充分湧流”。
“私有財產入憲”被認為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的壹件大事。隨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二、三、四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