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中文譯名被搶註多年之後,美國籃球傳奇巨星“飛人”喬丹(MichaelJordan)突然“高調”指控中國運動服飾生產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權,引起軒然大波。
2012年2月22日消息,前NBA巨星邁克爾喬丹已經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控告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權。他表示,該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的名字。
喬丹在壹份聲明中表示:“當我了解有其他企業未經我許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號碼,甚至試圖利用我孩子的名字開展商業活動,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這壹行動的目的是保護我所擁有的姓名權及品牌。”
為打贏官司,喬丹方面進行了精心備戰。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記者透露,喬丹早就委托事務所代理這起案件,經過幾個月充分準備,他們已掌握足夠可以證明喬丹體育侵權的證據。
喬丹體育發布聲明稱,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間,我公司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申明》全文如下:
致社會各界朋友:
就有關媒體論及美國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先生起訴我公司之事,申明如下:
1、我公司對此事件高度關註。但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間,我公司尚未收到國內任何法院的應訴通知。
2、 中文“喬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國法律申請註冊並享有專用權的註冊商標,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行為受我國法律保護。
3、 我公司自成立以來壹直崇尚體育精神,在誠信經營企業的同時,曾持續傾力支持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
我們會積極關註事態的發展,如有進壹步的情況,我們將通過本公司的官方網站向社會作進壹步說明,感謝各界朋友對此事件以及喬丹體育的關註。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美國飛人喬丹敗訴,這場商標之爭低調收場。
2012年年初,作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國前籃球隊員Michael Jordan把喬丹體育告上法庭,認為“喬丹QIAO DAN”商標會讓消費者與其名字Jordan構成混淆,從而侵犯了其姓名權。喬丹體育則認為,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國媒體的慣常翻譯之壹,Michael Jordan從未使用過“喬丹”作為商標用於商品上,因此不構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